“行为艺术是不是艺术”
这本来是一个病句,却堂而皇之的成为中央电视台“十二演播室”一期节目的主题,这恐怕是央视建台以来最大的谬误。不过也确实难为了编导,该怎麽命题?说“行为是不是艺术”?或“行为艺术是不是行为艺术”?都不妥,因为在“是不是艺术”的某种先有的成见下,就给自己出了难题。既然主题先是个病句,讨论的内容就可想而知了。除了提出“行为艺术不是艺术”(这一句几乎病入膏肓)的反方辩友王仲先生有明确的“真善美”的论据外,认为“行为艺术是艺术”(虽然多此一举,但从语法上看倒不为错)的一方似乎一直处于劣势。看了这个节目给人的印象似乎是:说“行为艺术不是艺术”在语法上虽是错的,但观点却似乎是有理。而说“行为艺术是艺术”在语法上虽没错,好象在论据上缺乏说服力。但总的看来,要辩清楚一个病句命题,即便是苏格拉底来,恐怕也会越说越糊涂。
在这方面,一本新近出版的名为《以“艺术”的名义》的书可以说是集了“大成”。这本属名“陈履生著”的书对行为艺术进行了系统的、深入浅出的、全盘否定的类似文革式的大批判。对行为艺术进行批评,发表自己的言论本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力。而在这本书里,作者无视他人最基本权利的做法就不是一个学术讨论的问题了。在这里,就这一问题发表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首先,对这本书的内容里所存在的,多处不严肃的恶意侵权嫌疑作一个澄清:
此书不合法处最起码有两点,一是侵犯艺术家作品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署名权,既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在本书中,经笔者统计,未属名的作品图片共计432幅,涉及艺术家至少53人。第二,艺术家作品的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保护作品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而全书有十一幅作品图片中,艺术家的面部被打上马赛克,涉及至少六位艺术家。
为此,陈先生在其前言里说从一个古希腊神话故事里得到启发:
“有人无故放火烧了神庙,法官问他为什麽要烧神庙,他说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出名。法官说,现在判你死刑,但不留下任何记录。………… 所以本文中提到的作品包括理论家的言论,都不标明作者的姓名。…………在前后的若干篇文章中都没有提那些行为艺术家的名字”。(摘自《以“艺术”的名义》以下简称《以》书)
于是,陈先生以反对“暴力”行为艺术的名誉,为了不让这些艺术家出名的匪夷所思目的,实施了真正的暴力。
神话故事里的法官显然是违法的,但那毕竟是神话故事,可陈先生的模仿却是东施效颦。对那麽多艺术家起码人身权力的侵犯居然也会使陈先生津津乐道、自鸣得意。是陈先生心胸太窄,容不得别人出名。还是原本就是法盲?而容不得别人出名的陈先生在前言后面,却不惜浪费宝贵的批判行为艺术的一整个版面刊出自己的写真,这是在我所有见到的专题文集里作者照片篇幅最大的一张(幸好此书是三十二开本),在这一整本《以》书中,陈先生这幅英姿飒爽的照片篇幅也是最大的,而在这照片以后的整本书里,却至少有六位艺术家的十一幅不大的作品照片还被陈先生打上马赛克。除了封面醒目的“陈履生著”字样外,前言落款还有陈先生亲手狂草签名,而在其后书中陈先生竟擅自剥夺了至少53名艺术家432幅作品的署名权!
“这是挑战法律,法律里面没有写的事都可以干,这非常危险。”(陈语,摘自《以》书)
而陈先生自己却连法律里写的事都粗暴的、堂而皇之的干了 !
“在完成本书最后工作的时候,当我回顾和审视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突然感到我从2000年以来的这一系列的行为,也可以视为一件行为艺术作品”(陈语,摘自《以》书)
陈先生要将此书自持为一件行为艺术作品,恐怕是陈先生的一相情愿,公然无视这麽多人的权力,才是真正的暴力,而不是行为艺术。如果这样也是行为艺术,那是对行为艺术最大的侮辱!陈先生在书中所批判的那些“无名”艺术家们的“暴力”也都是个人行为,还没有在权利上伤害过他人,侵犯过他人,因为艺术家们的方式是有底线的,这个底线是:决不不去伤害他人。而当我看到这本书,看到陈先生又以“行为艺术”自持这本书时,我感到震惊,当我第一次看到朱昱的作品《食人》时也对其语言方式有感官上的刺激,而这两种震惊是不同的。《食人》的语言方式引起了广泛而巨大的争议,有学术方面,有道德方面。无论是何种态度,任何人都有在法律范围内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力。作者本人写的作品说明中也提到“只要是用非犯罪手段的食人行为是完全部不受人类社会中宗教、法律约束的”。《食人》作品的语言方式虽然是争议的焦点。而在观念上却提出了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人类都面临的非犯罪的暴力。这一问题在中国社会提出实际上是有联想和思考空间的。而陈先生却是为了“不让这些艺术家出名”这样荒诞的目的而堂而皇之的侵犯那麽多艺术家的权利,谁更暴力?
由此看来,这本书里的很多冠冕堂皇的所谓“道德良知”或“真善美”就显得很可疑了。原本,陈先生有表达自己任何观点的自由和权力,哪怕是无知的、浅薄的都无妨。但如用不道德的方式来讨论道德,用假、恶、丑的方式来证明“真、善、美”,恐怕就有欺世盗名之嫌。
从行为艺术在中国开始发展到现在,搀杂各种目的口诛笔伐已是司空见贯,而客观公正的学术批评却一直难以看到。那些了解和关注行为艺术发展的总是沉默着,而那些不了解也从不关注行为艺术的倒突然忙的不可开交,又是写“专著”,又是开研讨会。真是一种怪现象。
他们的“学术思想”高度统一,语无二致。从大体上看,这些先生要麽是无知者无谓,要麽是为附庸主流意识形态而惺惺作态,极进献媚、讨巧之能事。要麽再抬出他们的“真善美”。扣你个“假恶丑”的大帽子。在暴力语言的运用上他们可算是天才。而这些人拿着国家的俸禄(纳税人的),却从未有客观、严谨的创造性的观点拿出来。象陈先生这样都写了厚厚一本批评行为艺术的书了,可能还未认真的看过任何一个行为艺术家的行为作品现场,更不用说与艺术家交流和沟通,了解他们真实的想法。没有这样的过程,出现书中对行为艺术的一些基本常识的谬误和误解就再所难免。
在中国,复杂的目的使纯粹的“艺评”消失,这几乎从近代以来都是不足为奇的(在文革时期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几乎成了杀人工具)。如果要和有复杂目的的艺术评论讨论,所讨论的也难于回到艺术问题上。既然是附庸,又是献媚、讨巧,则不能与一个奴才讨论他的主子。而既是奴才,则必有奴才的利益目标和追求所在,所以也不必在这里戳穿。又既然是无知的无谓者,则无法去探讨太多的学术问题。
照此分析,理应不谈了。但作为一个酷爱自己事业的行为艺术家,有责任为被蓄意扭曲的行为艺术“批评”做常识性的辩解,同时也希望关于行为艺术的批评有一个健康、理性的平台。对任何新生事物都不要一棒子打死,类似《以》书中不断提到的那句“中国行为艺术的穷途末路”这样的话,劝陈先生三思而后言,否则会成为天大的笑柄。
王楚禹2003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