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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马俑”上市的背景(3)

2008-08-07 00:44:25

兵马俑”上市的背景(3)


  1986年11月4日,在阿根廷召开的第5届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博物馆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盈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汇集、保护、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1982年11月1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利用文物的总旨。第六条:“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这一条对文物单位的经费来源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文物单位的所有者是国家,因此,只有中央政府才具有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行使占用、使用、处分等权能。
  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该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门票经国家授权的保护管理文物的经济管理手段,也是保护保管措施,是事业性收费而不是经营权带来的经济收入。
  1997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并明确规定了博物馆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属性。
  为此,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文物局、旅游局、建设部、环保局、林业局等8大部委组成联合调研组,前往陕西考察,焦点是:如何规范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的改制问题,如何使文物工作良性发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正式文件。至于有媒体炒作的所谓此次调查主要问题是论证文物单位的经营权能否上市,以及像兵马俑这样的博物馆门票能否并入企业资产进行上市的问题,在目前的政策中,根本就没有通融的余地。
  可是这时上市的辅导期行将结束。为了绕开矛盾,避重就轻,集团公司决定对股份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用置换资产的方式有效规避政策壁垒。新公司的名称是“陕西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旅游”)置换出的主要是秦俑分公司资产,除了秦俑博物馆综合楼的2000多万元继续留在股份公司外,其余7600万元净资产剥离回集团公司。而集团公司置换进股份公司的资产则是:秦俑劳动服务公司、秦俑旅游服务公司、秦俑博物馆与港方合作成立的环幕影院中方收益权、华清池梨园资产、唐乐宫25%的股权,不足部分请省政府向集团公司注入资金补足。
  2001年8月27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64号文件批准了这一决定,并将秦俑分公司2000年12月31日帐面2020万元货币资金代替政府注入资金,全部留给股份公司,而这2020万元则几乎全部是博物馆的门票收入。
  秦俑分公司的相关资产剥离后,其门票经营权及收入重新归于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秦兵马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秦兵马俑博物馆院子里此时的格局是:旅游有限公司管理门票、文保基金、事业经费、地方既得利益等;秦俑分公司负责除门票以外的其他经营;博物馆只具有博物馆的功能,没有经营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各项资产,特别是门票,都是在旅游集团所属的公司之间进行置换的,已经与博物馆无关。
  有媒体透露:“陕西旅游”坦言在争取尽快上市,日后等待时机,最终目的还是要将“兵马俑”的经营权,即门票收入划拉到上市公司。
  记者为此专门走访了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处的处长王军。他对博物馆门票的解释是:“新《文物保护法》的修订正是为了避免将门票作为经营费用的做法出现。新法中涉及博物馆门票时,将明确规定作为行政事业规费的门票不能挪作他用。门票的用途有4种:资源保护、文物维护、古迹修缮和科研。从严格意义上说,门票绝不是企业经营费用。”
  改革面前,法律是否可以被如此轻描淡写?
  国家文物单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可以被分离?国家文物单位的性质到底是由哪些元素构成的?所谓经营具体内容指的是什么?秦兵马俑博物馆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被分离之后,是否改变了作为文物单位的性质?这些作法是否与法相悖?这是记者首先想到的也是令人头痛的问题。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来到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总部,集团老总张小可和股份公司老总陈荣都因事情太忙,没有接受采访。办公室副主任程建设代表集团公司,耐心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将文物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无偿划转到旅游公司,这种做法据我的理解似乎与现行的法律精神相抵触。”程:“不能这样理解,应该说是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不能说所有的法律都一成不变,20多年来的改革,改掉了多少东西?现在进行的《文物保护法》修订,就因为它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陕西省的做法只是在文物法没有界定的空间里进行的,而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对的。为什么不能改变一下《文物保护法》呢?”看来有些问题不太好继续讨论下去。程先生说他的观点完全代表旅游集团。但这个观点有些令人费解的是:改革诚然要突破许多障碍,但是这个障碍是否可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是否可以与国际公约不符?地方政府是否可以置中央部委的相关文件于不顾?
  博物馆门票归入企业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程先生说:有可能性,但没有必然性。记者由此又联想到:门票如果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成企业资产,显然是违反了《文物保护法》;门票收入归公司管理,就变成了企业经营收入,那么原不用上税的事业收入就得按章纳税,不纳就违反了《税法》。圈内人说:现在的做法是以公司还处于过渡时期为由,税款暂时不交。另外,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至今没有执照,那么它又是如何参加集团公司的呢?这不又违反了《公司法》吗?本来应该直接上交文物部门的钱,由于给了企业,不能直接交了。
  这似乎是个迷魂阵。而博物馆的几位头头如今已经处于“不仁不义”的地位:不听话就犯规,听话就犯法。
  王军说:“博物馆不能改制。国家法律和国务院1997年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文物工作是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体制。将企业管理引入文物工作,这种做法完全没有道理。”记者:“那么文物单位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倒底能不能实现分离?”王:“根本不存在这种问题。文物单位只有一个权属,我认为与文物直接相关的项目上,不存在经营权,这里所谓的经营权就是事业单位的管理权,其概念是:所有活动都必须围绕管理权来进行。企业要追求效益,无可非议。但是由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直接后果就是文物的损坏和修缮的不及时。你看,一边是秦俑博物馆的高额门票收入,一边是博物馆设施得不到维修,这就是企业介入的后果。山东水洗三孔也是如此,如果是文物部门管理,这样的事绝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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